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 实习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钱芳发布时间:2024-06-17浏览次数:10

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

实习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等文件精神,强化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加强教育硕士实习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建立以提升应用能力为导向的研究生培养模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实习实践是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在学期间,保证有不少于一学的实习实践教学,主要采用集中实习实践的方式,一般在第四第五学期完成,具体安排根据各校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负责制定研究生实习实践管理办法,负责协调研究生实习实践工作的开展;各学院负责联系实习实践基地;实习实践基地具体负责研究生实习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业实习实践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专业实习实践实行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双导师制,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共同制定个性化的专业实习实践计划。校内导师要关注研究生专业实习实践期间工作、生活、思想、心理等方面动态,保障研究生顺利完成实践环节。校外导师一般来自实习实践基地,负责属地教育管理工作,指导研究生开展专业实习实践活动。

第五条 各学院负责实施研究生的实习实践,须成立专门实习实践管理工作小组,一般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全面指导专业实习实践各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 研究生实习实践期间要遵守实习实践基地的有关规定,服从校内外导师和实习实践基地的指导和管理;主动与校内导师保持联系,及时汇报实习实践进展情况。

第七条 研究生根据专业实习实践情况认真填写实习实践相关材料。专业实习实践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可获得相应学分,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当年学位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需重新申请实习实践。研究生在专业实习实践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实习实践成绩为不及格:

(一)实习实践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及实习实践时间不足三分之二;

(二)实习实践工作不认真负责,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任务;

(三)违反学校或实习实践基地的规章制度,违反实习实践纪律,造成不良后果;

(四)未按要求完成并提交实习实践材料或抄袭实习实践报告、伪造实习实践基地鉴定;

(五)其他不符合实习实践要求的情况。

第八条 实习实践工作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完成实习实践考核成绩统计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章 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建立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校外导师队伍,为研究生提供优良的教学实践条件,建设一批高质量的教研合作课程或项目。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充分利用江苏省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按需设立、优势互补、动态调整的原则遴选实习实践基地,并与实习实践基地签订《江苏第二师范学院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协议书》,稳定实习实践基地资源,固定实习实践基地联系制度,为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提供良好条件。

第十一条 建立各学院与实习实践基地、校内导师与校外导师定期沟通协调机制,落实专业实习实践活动计划、教师安排、专业实习实践考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实习期600//半年标准划拨经费,用于校外实习实践导师和实习实践基地运行等基本支出。

第四章 实习实践导师聘任与职责

第十三条 校内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的实习实践指导工作,指导完成教学技能训练、微格教学、课例分析等校内实训工作,定期与校外实践导师和研究生交流,全面掌握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环节的实践情况、生活状态与实践计划完成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校外实习实践导师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实习实践,安排、落实和指导研究生的教育见习、教育实习和教育研习等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校外实习实践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认真落实立德树人职责,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在行业中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具有中级

及以上职称。

(三)熟悉所指导的专业领域,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和丰

富的实践经验,注重研究生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教育,能胜任研究生实习实践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 校外实习实践导师的选聘程序:

(一)各学院和实习实践基地共同推荐校外实习实践导师,被推荐人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外实习实践指导教师申请表》。

(二)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根据被推荐

人的实践水平、业务成绩及相关材料,结合研究生培养、学科发展等研究确定校外实习实践导师人选。

(三)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校外实习实践导师颁发聘书。

第十 校外实习实践导师聘期一般为3年,每年指导研究生不超过3人,期满后各学院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依据履职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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