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研究生联合培养过程,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学校研究生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结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培养单位是指已与我校签署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高校。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是指: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并纳入双方联合培养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联培导师”)是指:取得联合培养单位导师资格并直接指导研究生的我校在职教师。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秉承“崇德敬业、求真创新”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业后,毕业论文通过答辩并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由联合培养学校颁发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
4.在学校学习期间党、团组织关系仍在联合培养学校,研究生可参加学校党、团组织学习生活和党团活动;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研究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5.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3.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4.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5.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研究生需遵守联合培养单位和我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如遇研究生违反相关规定行为,我校将根据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
第九条 联合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招生录取、入学注册、学籍管理、培养计划制定与课程教学管理、毕业与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十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是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的总体安排,规范研究生培养管理制度,协助并督促二级学院高质量完成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研究生培养的具体责任部门,按照两校签订的协议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具体实施。为高质量完成培养任务,二级学院要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安全教育,按计划安排好研究生课程教学、实习实践、论文指导等各项工作;为研究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科研条件;强化联培导师对研究生学业和思想的综合指导管理;注重课程建设和科研水平提升,对培养质量严格把关;安排专人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做好教学安排、学位材料存档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联培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成才,将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学业指导融入到培养的全过程,并定期向二级学院汇报研究生情况。联培导师的学业指导工作包括:进行研究生课程教学,指导研究生做好毕业论文的选题、开题、中期检查、论文撰写与答辩以及实习实践等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培养过程中形成的个人档案由各学院和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共同负责,在研究生培养工作结束后,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形成的相关个人档案移交给联合培养单位。具体材料如下:
1.培养档案,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课程考核材料等;
2.学位论文档案,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的论文选题、开
题、指导、答辩、评阅等记录表;
3.思想政治档案,研究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现实表现材料;
4.党团档案,研究生参加学校党、团组织学习生活和党团活动,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的记录;
5.实习实践档案,研究生实习实践导师信息、实习计划、实习日志、实习总结等资料;
6.其它档案,研究生在学校有关学习、生活的资料。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联培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包括但不仅限于论文、著作、专利等),根据联培双方的贡献大小或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确定排序。具体署名、排序问题遵照学术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除享受与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的全部待遇外,同时享受我校给予研究生的生活补贴等待遇,具体按照与联培单位的协议执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联合培养协议或擅自违反联合培养协议的,我校有追回全部或部分培养经费的权利,联培导师有责任协助追回培养经费。
第四章 研究生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国家、联合培养单位及我校相关管理规定,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和课程教学工作,通过常态化、制度化管理,确保研究生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报到、注册与离校:
1.研究生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须在联合培养单位完成注册手续。研究生来学校学习需提前到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供联合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研究生证、身份证等材料备案。
2.学校给研究生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等费用由研究生自行承担。研究生须遵守学校住宿相关管理规定。
3.学校给研究生办理校园卡,研究生按规定使用学校图书信息、科研设备、体育和文化设施等资源。
4.研究生毕业离校时,应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归还所借仪器、设备等物品,注销校园卡。
第十九条 请假与销假:
1.请假程序:
(1)病假
研究生本人须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请销假审批单》(附医院出具的医嘱证明),经联培导师和学院审批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备案。
(2)事假
事假7天及以内,经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联培导师和学院负责审批,学院备案;7天以上,须经联培导师和学院审批后,再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进行审批并备案。
2.销假程序:
请假结束,经联培导师和学院审批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销假。请假逾期未销假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办理销假的,将参照联培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研究生的管理要求如与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发生矛盾,以联合培养单位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