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
导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完善导师管理机制,促进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分类发展的意见》(教研〔2023〕2号)、《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导师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及其它相关的日常事务,确保研究生导师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实行按需选评、择优聘用。
第二章 导师的遴选与聘用
第四条 导师须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修养,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学术造诣,坚持科学研究,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和发展趋势;具有良好的健康状况;须熟悉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培养过程,有充足的时间、科研经费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聘用导师需符合联合培养单位导师遴选条件并获取该校导师资格。
第六条 导师聘用由学校根据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学科建设、科研任务等条件进行确定。每位导师每年指导研究生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七条 导师退休前不满指导一届学生时间不再给予其招生名额;导师如工作调离,由所在学院和导师本人共同协商是否继续指导学生;学生因正当原因要求更换导师,需先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讨论确定方案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导师的职责和权利
第八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的日常学习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科学研究观念,杜绝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导师应积极主动与各学院联系,共同负责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十条 导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学术和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业指导,支持和引导研究生依照《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研究生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申报科研课题,指导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加强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定期听取研究生学习和科研工作情况,保证每月至少有1次交流和指导。
第十二条 导师享有参与制定联合培养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权利;享有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导师享有参加交流和培训的权利。学校和各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导师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机制,为导师提高学术水平和实践能力提供平台。各学院要积极为导师提供培养场地,设立研究生导师工作室;要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研究生导师学习培训工作,对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研究生教育改革政策进行宣传、学习、解读,对研究生培养教育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导师考核管理
第十四条 导师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师风、研究生指导过程及工作量、研究生培养质量、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学术和培训活动等,每年度进行一次。聘期考核每3年组织一次,重点考核研究生导师的师德师风、科研项目、学术成果、研究生培养质量等。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程序:
1.由导师本人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年度考核表》(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表》)或《江苏第二师范学院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聘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聘期考核表》),并根据考核要求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2.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根据考核要求对导师进行师德师风、科研项目、学术成果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测评工作,并根据结果,对研究生导师写出评语、提出考核意见。
3.学科办组织专家对研究生导师的年度考核进行审核并公布结果。
4.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对各学院分学术委员会提出的聘期考核意见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导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认定考核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学校研究生导师规章制度等。
2.违反师风师德的行为。
3.不能履行导师岗位职责。
4.未按要求参加年度和聘期考核者。
5.其它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不当行为。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停招一年研究生,并根据下一年度考核情况判定是否继续招生;连续两个年度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聘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导师资格。
第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工作,对于优秀研究生导师给予奖励,并在教育资源分配时给予倾斜。
第十九条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包括两部分:日常上课的课时量、论文与实习实践指导工作量。
2.日常上课的课时量按照实际上课课时数计算,并与本科生的教学工作量一并纳为该教师的年度总教学工作量,参与学校的教学工作量考核,超工作量的部分按照学校规定结算超工作量课时费。年度考核合格的导师的论文与实习实践指导工作量,按照15课时/学期/生的标准计算(学期数根据联培协议研究生实际在我校学习时间计算),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按照学校超课时费标准从研究生教育专项经费支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当年度不计论文与实习实践指导工作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